我们为什么需要律师
作者:admin 日期:2019-05-20 浏览

2019年5月4日是“五·四”运动一百周年纪念日。一百年前,中国律师行业刚刚诞生,一百年来,律师行业在曲折中发展,总算迎来了不错的时代。


想分享一篇文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教授在其著作《斑马线上的中国》中所写,“我们为什么需要律师”,以此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


律师之所以重要,原因不在于这个职业本身,而在于它影响着我们的审判模式,进而影响着我们是否以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在中国大陆,律师不仅背负着唯利是图的恶名,而且被视为打击犯罪的阻力,甚至被视为司法的异己力量。不仅不揭发犯罪,还“总是帮坏人说话”。因此,至今没有形成有职业豁免和安全保障的辩护群体,无从普遍形成有效的强有力的辩护,打压律师的事件屡屡发生并且有相当的民意基础。

在世界范围内,也许没有哪种职业像律师一样毁誉参半。对律师的嬉笑怒骂可谓不少,最恶毒的莫过于将律师比作谁给钱就给谁干的妓女;温和一点儿的把律师看成出租车,只要肯付钱,想去哪儿就去哪儿。援用的理由是,富有的当事人无论多么不受欢迎,总能找到优秀的律师,而穷人却只有缘见到三流的律师。还有个笑话是这么说的:某人看到一块墓碑,上面写着“一个律师,一个好人,长眠于此”。这人大惑不解地自言自语:“这么小的地方,怎么能埋两个人?”

当然,盛赞律师的也不在少数。卢弗斯·乔特认为,律师比其他职业更直接而显著地恪尽伟大、艰巨而责无旁贷的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这使得律师们不只是为了面包、名誉和社会地位,而且有了为共和奉献的崇高职责;不再是机敏的工巧、细致灵活的科学,不再是狡猾的逻辑、堂皇的雄辩和野心勃勃的学识,不再是身披紫袍、待价而沽的诡辩家,而是拥有了几乎所有政府部门的尊严,成为维护国家繁荣稳定、长治久安的工具。

托克维尔则倡导赋予法律职业者以权威,让这些人在政府中发挥影响,并且认为这是防止滥用民主的最有力的保障。这是因为,律师们往往因循旧制,偏爱秩序和规范,仇视叛逆的精神和不经反省的激情。他们以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对抗民主对创新的钟爱,用拘谨的观点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以习惯性的沉稳对抗民主的热切狂躁。




具体到现实中国的法治建设,律师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历史的教训——记得彭真同志曾经在回顾文革遭遇后说过: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啊;而且在于律师是完善的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尤其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这些东西被剥夺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国王不能就这么监禁你,你有权获得审判”。这不是自上而下、以力服人的行政过程,而是两造平权、法官居中的司法程序。

通过一个对抗过程,可以最好地解决冲突。对抗制可以让讼争双方充分陈明各自的立场,而讼争者在对话中必然阐明其自利的偏见。正是通过这些自利的偏见,居中的裁判者才能发现那些细微的对某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从而更加接近真相。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充当委托人的代言人,在法庭上,他们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用自己全部的诚信、技巧、知识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抗争。经验表明,热忱、偏袒的律师确实能够提请法庭注意某些证据,而这些证据在一次不带偏见的询问中反倒可能被忽视。

应当看到,律师通过对定罪证据的抗辩,促进了对真相的挖掘,使无罪的人最终洗脱罪名,使有罪的人因有了充分的辩护而更容易诚心服法。律师是完善的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制度设计上为弱势一方增添了砝码,为的是使审判更加公平。当事人从法院那里得到公平,国家就从公众那里得到信任。

司法制度的基础是对抗,其初始假定是双方平等较量。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侦查和检察机关,另一方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谈何平等?

即使某个嫌疑人曾经凶恶、残忍和强横,但当他成为国家法律追究的对象时,无疑,他是一个弱者。弱者需要帮助,否则就没有真正的控辩平等对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须得到外力的帮助,并且这个外力必须足以抗衡检控。鉴于当下审前羁押成为惯例,取保候审只是例外,控辩不平等的问题尤其突出,尤其需要律师的介入,并且越早越好。

既然介入了,就要全心全意全力。律师作为被告的代言人,应当倾尽全力为被告人的利益服务,唯此,法律服务才能成为一种信用产品,人们才会购买这种服务。律师要对委托人忠诚,不做不利于委托人的事,这是律师的最高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因此,当一个人不幸成了逃犯,他打电话召见律师。律师听了整个情况后,劝他投案自首,这个人说考虑考虑。律师回到办公室,警察找上门来,问他逃犯在哪儿。这时律师可以向警察撒谎吗?或者说律师有义务向警察披露罪犯行踪吗?显然,如果律师泄露了该信息,虽说可以顺利抓获逃犯,但此后再没人敢相信律师了。没人委托律师,律师职业便无法维持,毁灭的将是对抗制审判模式本身。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隐私成为他们实现权利的基本保障,他们相互承担着保密义务。不仅律师不能出卖委托人,委托人也不能出卖律师。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不能坦诚交流,那么律师就会有顾虑,就不能对委托人恪尽忠诚。当委托人发现律师吞吞吐吐的时候,他也就不信任律师了。也因此,国家不仅不应要求律师检举揭发委托人,而且从根本上就不应接受委托人对自己律师的指控。重庆打黑时期的李庄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刑法为律师单设了妨害作证罪,而在同一条文中却没有对检控人员设防。给律师以特殊的大刑伺候,或许是因为很多人担心:允许律师首先服务于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从于打击犯罪的目标,这样做一定会使许多坏人漏网。毋庸讳言,的确有律师帮了坏人还“振振有词、心安理得”。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正如不能要求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如果好人坏人成为治与不治的标准,那么,医生们就会这样考虑: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紧,坏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倒霉的还是广大的好人。

如果我们要求律师只帮好人不帮坏人,那么,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代替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不是在审判后完成的,而是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前。这显然是极为不妥的。其实,即便有律师真的帮了坏人,也不要紧,因为每一案件都有诉辩双方,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如果说,刑事法律的目的只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有公安、司法机关就够了,根本不需要律师。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说,参与的机关越少,程序越简单,就越有效率。所以,不仅无需律师,无需冗长的程序,甚至无需公检法的分工。法律既然规定有公检法的分工,而且强调三机关相互制约,强调它们应当各自遵循法定程序。不仅有相互制约,还规定有专门与之“作对”的律师,一定是出于打击犯罪之外的其他考虑,包括保障人权的考虑。


律师制度的存在显然有助于保障人权,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律师制度本身对于侦查、检察机关的意义:律师不真正强大,只是一个摆设,那它迟早要被消灭。而没有律师作为对手,公诉行为就是多余的。百分之百的公诉成功率,意味着这个程序可以省略,侦查和公诉可以一并完成。同一逻辑再推进一步,法院也将是多余的。可见,律师职业的真正价值,恰恰在于它作为侦检机关的“对手”而存在。律师没有了,现代法治所认可的控辩平等、审判居中的模式也将随之消失。

回顾并不久远的历史,“文革”期间所谓“砸烂公检法”,这个说法并不十分准确。它们事实上不是被群众运动砸烂的,而是被官方自己逐步撤销的。它们也不是被同步撤销的,而是先撤销了检察院,因为它的律师职业对手早在此前几年就已经整体靠边站了。再进一步撤销的是法院,因为控辩双方都没有了,专政可以一步到位,无需法院作为摆设了。而公安机关之所以屡受冲击还基本上一直存在,因为它的对手——违法犯罪分子一直存在。这符合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矛盾双方既相互斗争又相互依存,矛盾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

基于活生生的历史教训,检控机关应该理解、容忍甚至应该努力培养一个强大的律师对手,这既是“控辩平等、法院居中”审判模式的必然要求,也是为检控机关自身地位做长远打算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检控机关有时忍不住要向律师击出重手。观察可知,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大案、要案的公诉活动严重受阻的时候。

控辩双方每次发生这种严重冲突,都蕴含了某些令人欣慰的成分。至少,我们看到法院并不是摆设,并不是定罪流水线上的一道工序,并不是公诉人端上什么就吃什么,而是有自己的主见,有自己的判断;在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矛盾尚未消除的情况下,法院显然不同意给被告人定罪。如果不是这样,如果检控机关每次都可以在法院顺利通关,那么,显然没有人会舍近求远找律师的麻烦。

不过,这一点点欣慰很快被一个重大遗憾所取代。那就是,法院并没有充分尽到自己的职责,没有真正发挥主导审判的作用。法官不能像拳击裁判一样,眼看着一方被击倒在地,然后举起胜者的手臂。

法院应当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先要对证据作出评价。只有那些没被法院判决书采信的证据,才能允许进行“伪证罪”的追究。这才符合司法逻辑。如果像现在这样,先启动“律师伪证罪”,并且伪证被先行确定,那么,法院就只能采信控方证据,审判就只能服从于一个单方设定的结果,法院则沦为“花瓶”的角色。

换个角度说,公正的审判意味着,控辩双方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受到同等的尊重。平等,不是抽象的,必须是具体的,一直具体到这样的程度:双方各自的举证应有同等的分量,不能有身份的歧视。法院要做的,就是权衡各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真伪权衡尚未结束,谈何“伪证”?

可想而知,当法院把握主动,已然作出相关判决之后,检控机关多半没兴趣再去启动律师伪证之诉了。这就带来另一种担忧:辩方及其律师可能指控公诉证据涉嫌刑讯逼供。正是这种担忧,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检控机关不惜一切代价也要让自己的证据得到认可。这是多么可笑而令人无奈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