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规则与合同条款解释规则的区别【菁华】
作者:admin 日期:2019-01-03 浏览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与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区别

文 | 唐正洪

来源:正洪观点



内容提示: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三种情形(符合三种情形:1. 免除已方责任;2. 加重对方责任;3.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两种程度(达到两种程度:严重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程度)。



典型化的案例:购房户与房开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逾期交房责任”部分约定:“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在合同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有“已付房价款为购房户实际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不包括银行提供的按揭款)和实际已归还给银行的按揭款本金的总和”的内容。后开发商逾期交房,双方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计算,是以“全部已付款”为基数,还是以实际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不包括银行提供的按揭款)和实际已归还给银行的按揭款本金的总和”为基数问题,发生争议。


对此案例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全部已付款”为基数。理由是:合同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已付房价款为购户实际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不包括银行提供的按揭款)和实际已归还给银行的按揭款本金的总和”的内容,为格式条款,降低了开发商的责任,应为无效条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实际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不包括银行提供的按揭款)和实际已归还给银行的按揭款本金的总和”为基数。理由是: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在附件中已对“已付房价款”进行了约定,此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有约束力。


针对该案例的争议,引发了小编的兴趣,于是对合同法的格式条款部分进行了再次学习,以下为学习的心得体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实,合同法第40条所涉52条与53条规定的情形,完可以不在第40条中进行规定;因为,第52条与第53条本身已经规定了这些情形无效。如此,格式条款无效规则所针对的情形,实为第40条直接规定的三种情形:1. 免除己方责任;2. 加重对方责任;3.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合同法第40条直接规定为无效的三种情形,均为可能导致合同情况重大变化或根本变化的情形,或者说,是可能导致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性否定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性失衡的情形。比如,在保险合同,尤其是在社会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导致“赔”与“不赔”的根本性变化;另外,在一些与侵权责任问题密切相关的合同关系中,格式条款影响了对民事主体绝对权利(人身利及财产权)的基本保护。


第二,合同法第52条及第53条规定的情形,就更不用说了,均为涉及严重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的情形。其中,严重违法性,是指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严重危害性,包括对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危害两个方面。而公共利益又包括三种:一是一般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1、2、4项);二是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构面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3条第1项规定);三是与最低限度交交易道德要求相对应的利益也构成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3条第2项)。


具体到本文前述案例中:所争议的格式条款涉及的,是对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基数确定问题。显然,对此情形,无论是从文意解释(不符合三种情形:1. 免除已方责任;2. 加重对方责任;3.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还是从目的解释(达不到两种程度:严重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的程度)的角度看,均达不到适用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前提条件。因而,小编认为,对该案所涉争议条款,不能适用格式条款无效规则。


然而,不适用格式条件无效规则,不等于该格式条款就一定有效。因为,合同法还有另外一个规则——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即合同法第41条规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


最后,再次具体本文前述案例中:如果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全部已付款”内容,理解为包括首付款及按揭款两部分,那么此理解与合同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已付房价款为购户实际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不包括银行提供的按揭款)和实际已归还给银行的按揭款本金的总和”的内容就相冲突。对此,则可启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进行判断。


(完)